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施办法
日期:2023.05.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保障研究生培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评审是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评审。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匿名评审制度,即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指导教师和评审专家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复议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安排与落实,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所有申请我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通过预答辩后,经导师同意,须全部参加匿名评审。

第五条 评审专家要求

1.评审专家应是来自省属重点及以上院校的与所评审论文同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3.各二级学科提供5-8位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信息,由学院统一聘请。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将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等信息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收齐后,于答辩前一个半月统一交至学院。

2.学院收齐后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送审版本为审查依据。通过审查的学位论文,学院统一组织送外校同行专家评审。

3.评审结束后,学院将及时汇总、整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并在统一收齐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评审结果认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有1名专家不同意答辩,则视为评审未通过,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或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参加本批次学位申请答辩,须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且至少延期半年后重新进入学位申请程序。

第四章 评审复议

第九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客观性,维护学位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强化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如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认为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的原因是由于存在学术观点分歧或评审意见明显失实的,可在获取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请评审复议。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复议流程

1. 学位申请人与指导教师填写《河北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申请表》,经所在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同意后,向文学院提出申请。

2. 学院成立评议专家小组,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位授权点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议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论文质量进行评议;同意复议申请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参加复议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以初审版本再次进行送审。复议及重新进入评审程序所产生的评审费,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承担。

4. 申请复议论文通过专家评审的,可参加本批次学位申请答辩。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至少延期一年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暂停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者,学位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1.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2名评审专家均不同意答辩的。

2. 经核实,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拟申请学位人员类别和数量,申报经费需求,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学院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因实际需求确需临时调整预算额度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委托平台评审论文的费用,执行平台当年确定的评审费标准,以平台发票为依据通过对公转账方式报销;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评审论文的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和专家所属单位管理费,由学校和委托评审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逐年确定标准,按照财务政策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的报销,按学校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者,复议及重新进入评审程序产生的评审费,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匿名评审的要求,维护评审秩序,不得将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透漏给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文学院

2023310

河北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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