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防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综合实验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有关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内容分为六类,即课堂(A)、作业与实验实习(B)、考试(C)、成绩(D)、管理(E)、保障(F);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即特级(T)、一级(I)、二级(Ⅱ)和三级(Ⅲ)。具体情况见《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第五条 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Ⅱ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建议,由工作小组进行认定;I级和T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建议,经工作小组进一步确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认定。
第六条 《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参照《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研究确认。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填写《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录入《河北大学教学事故数据库》。
第九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Ⅲ级事故,由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处理;
(二)Ⅱ级事故,由工作小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三)I级事故,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取消一次职称评定资格;
(四)T级事故,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给予高于I级的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凡发生二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从重处理。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发生事故的直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若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的申诉工作。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07〕2号)废止。
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类别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别认定 |
课堂教学 |
A1 |
课堂上散布危害党、危害社会及有政治问题、违法乱纪、不道德的言论 |
T |
A2 |
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A3 |
未经同意停课出差 |
Ⅲ |
A4 |
私自请人代课 |
Ⅱ |
A5 |
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
Ⅲ |
A6 |
无故缺课 |
Ⅱ |
A7 |
上课无教案 |
Ⅲ |
A8 |
任课教师已告假获准,而开课单位受理者未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 |
Ⅲ |
A9 |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 |
Ⅲ |
A10 |
上课着装不严肃,有吸烟等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行为 |
Ⅲ |
A11 |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致使学生反映强烈 |
Ⅱ |
A12 |
上课时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 |
Ⅱ |
A13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财产损失300元—1000元(含300元),或学生轻微伤 财产损失1000元—5000元(含1000元),或学生轻伤 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重伤 出现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致死、致残 |
Ⅲ Ⅱ I T |
A14 |
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学生反映强烈 |
Ⅲ |
A15 |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或监考任务 |
Ⅲ |
作业实验实习 |
B1 |
应有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的课程在教学活动期间未布置,或虽布置但未批改 |
Ⅱ |
B2 |
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 |
Ⅲ |
B3 |
未按时上报实验运行表、实习计划、实习总结等 |
Ⅲ |
B4 |
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实验内容 |
Ⅲ |
B5 |
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 |
Ⅱ |
B6 |
毕业设计或实习指导教师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 |
Ⅲ |
考试 |
C1 |
试题中出现危害党、危害社会及有政治问题、违法乱纪、不道德的表述 |
T |
C2 |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的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
Ⅱ |
C3 |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审查 |
Ⅲ |
C4 |
未进行试题审查 |
Ⅱ |
C5 |
命题或印制试卷出现缺页等严重问题,致使当场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C6 |
命题或印制试卷出现错误,延迟当场考试时间 |
Ⅲ |
C7 |
监考教师监考迟到 |
Ⅲ |
C8 |
监考教师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C9 |
监考教师无故未到 |
I |
C10 |
考毕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
Ⅱ |
C11 |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等未认真履行《监考守则》的行为 |
Ⅲ |
C12 |
因监考教师监考失职致使学生违纪或作弊有机可乘的 |
Ⅱ |
C13 |
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不上报 |
Ⅱ |
C14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无意 有意 |
Ⅱ I |
成绩 |
D1 |
教师或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
Ⅲ |
D2 |
未及时更正错登、漏登成绩或开学一周内仍未登录考试成绩 |
Ⅱ |
D3 |
非评卷老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
I |
D4 |
遗失学生试卷 |
Ⅱ |
管理 |
E1 |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开课任务、教材选用审批表和试卷等 |
Ⅲ |
E2 |
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使上课学生空等 |
Ⅱ |
E3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成绩、学籍等证明: 过失 故意 |
Ⅲ I |
保障 |
F1 |
私自占用教室进行商业活动 |
Ⅱ |
F2 |
无特殊原因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学楼大门或教室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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